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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境内外招商代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12-29 16:37:10  来源:区政府法制办  责任编辑:区政府法制办

渝中府办〔2018〕32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中区境内外招商代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渝中区境内外招商代理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


渝中区境内外招商代理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渝中区招商引资工作,拓宽招商渠道、扩大引资规模、规范招商活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招商代理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符合渝中区产业布局、产业规划、投资额度、投资强度、税收强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代理招商形式引进重庆市外资金在渝中区投资设立法人机构的投资促进活动。重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以及对渝中区产业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龙头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代理机构是指受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委托并签订招商代理协议的境内外法人、经济组织, 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主体;

(二)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和资源;

(三)熟悉招商引资基本知识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商务活动中无不良记录或投诉;

(五)有成功引进重大项目经验的优先;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区商务局负责招商代理机构的确认、签约、联络和管理工作,向招商代理机构提供渝中区投资环境、政策导向、产业发展规划及重点招商领域等相关资料。

第五条 招商代理机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协助区政府制定招商引资工作规划,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积极对外宣传介绍渝中区投资环境及投资政策并优先给予渝中区对外宣传的机会;

(三)协助区政府组织、举办各类招商引资活动;

(四)组织境内外客商来渝中区考察和参加各类经贸活动;

(五)保证向区政府提供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和客商资料的唯一性和保密性;

(六)收集潜在投资信息,不定期沟通工作计划和相关信息。

第六条 招商代理机构招商专项资金标准:

(一)在一个协议期内,引进一个以上注册资本200万-1000万美元或等额人民币项目(纯住宅或商住房地产项目除外),给予招商专项资金6万元;

(二)在一个协议期内,引进全球或全国行业排名前5位或注册资本在1001万—5000万美元或等额人民币的项目(纯住宅或商住房地产项目除外),给予招商专项资金20万元;

(三)在一个协议期内,引进中国500强企业或注册资本在5001万—1亿美元或等额人民币的项目(纯住宅或商住房地产项目除外),给予招商专项资金30万元;

(四)在一个协议期内,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或注册资本在1亿美元以上或等额人民币的项目(纯住宅或商住房地产项目除外),给予招商专项资金50万元;

(五)在一个协议期内,区政府给予同一招商代理机构招商专项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引进对渝中区产业促进有重大带动意义的龙头项目的招商专项资金金额可一事一议。

第七条 招商代理机构招商专项资金申领程序:

(一)在一个协议期间内,招商代理机构成功引进符合第六条第(一)款项目的,在项目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且实缴资金占注册资金5%以上后,招商代理机构向区政府提交招商引资工作总结,区政府向其支付6万元的招商专项资金;

(二)在一个协议期间内,招商代理机构成功引进符合第六条第(二)至(五)款项目的,在投资合同正式签订并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后,招商代理机构向区政府提交招商引资工作总结,区政府向其支付招商专项资金金额的40%;

引进项目企业正式开工建设后,且实缴资金占注册资金5%以上的,招商代理机构向区政府提交相关机构出具开工证明材料,区政府向其支付招商专项资金金额的60%。

第八条 招商代理机构的协议期为一年,期满后可根据当年工作情况,由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委托代理招商协议。

第九条 招商代理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在区政府授权范围内从事招商活动。

如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区政府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在有效期内终止其代理协议。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全部招商专项资金外,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归区政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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