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环境保护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环境保护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公开程序进行预先保密审查。
二、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环境保护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三、各科室保密审查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确定的,视为同意公开。
四、拟公开的环保政府信息,由各相关科室拟订公开的信息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公开。
各科室对环境保护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局环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确定。
局环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局环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
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五、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环境保护政府信息,可会同局保密委员会确定是否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第三方明示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六、各科室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环境保护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七、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对相关责任人和领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