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重庆市渝中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2009-11-09 00:00:00  来源:区党政信息中心  责任编辑:区党政信息中心
重庆市渝中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要求知晓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二、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
  三、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五、公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要求。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六、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格式文本。也可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下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表格。
  七、各行政事业单位收到申请表格后,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各行政事业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
  九、各行政事业单位对依申请公开应提供相应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各行政事业单位向依申请公开当事人提供政府信息,可按照区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
  十一、各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十二、申请人认为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十三、各部门可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确保依申请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十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网站版权归中共重庆市渝中区委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所有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管家巷9号

本网站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重庆市渝中区党政信息中心承办

ICP备案:渝ICP备05004494号-1 网站标识码:5001030001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01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