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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2009-11-09 00:00:00  来源:区党政信息中心  责任编辑:区党政信息中心
重庆市渝中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公开程序进行预先保密审查。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确定的,视为同意公开。
  四、各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五、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会同渝中区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会渝中区工商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在公开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对一些敏感信息,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是否公开。
  六、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程序:拟订公开的政府信息;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七、各行政机关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八、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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