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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审计局
电  话 023-63765164
地  址 重庆市渝中区管家巷9号11楼
机构领导
局  长  方  晓:主持局全面工作。

副局长  陈子进:分管投资科、行政事业审计科。任审计中心主任(兼)。

副局长  高亚男:分管办公室、综合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支部、工会、群团工作

副局长  曾春艳:分管财政金融审计科、法制科。

职能职责

  (一)负责组织全区审计工作,组织实施上级审计机关和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区级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综管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作出审计报告。

  (三)向区人民政府提交同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同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四)按《审计法》规定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区属国有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区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市级及其以上在区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区级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和区财政投资(含区财政匹配资金投资)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预算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区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和社会团体受区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九)实施对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和移民资金的审计监督。

  (十)按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中央、市下拨区的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对区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区管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委托,实施对区法院、区检察院、市级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等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二)按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和区政府交办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三)对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和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审计监督或审计调查。

  (十四)对区政府有关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审计事项的业务质量进行监督。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对区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区管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委托,实施对区法院、区检察院、市级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七)实施对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和移民资金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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