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qyjj/2019112_73385 | 信息分类名称: | 安全生产监管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局 | 生成日期: | 2019-12-02 |
名 称: | 渝中区黄花园大桥“8.3”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 ||
主 题 词: | 调查报告 |
2019年8月3日16时48分左右,驾驶人吴**驾驶渝A3***3号大型普通客车,由渝中区往江北区方向行驶至黄花园大桥桥面中段时,与最右侧车道内推行两轮摩托车(悬挂号牌为渝D7***8)的黄**发生碰撞,致黄**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要求,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区总工会、区交通局组成的渝中区黄花园大桥“8.3”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相关情况
(一)事故驾驶人及车辆相关情况
渝A3***3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吴**,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丰收二村,现住址:重庆市渝中区嘉滨路,身份证号:5****************0,初次领证日期:2011-09-21,准驾车型:A3,有效期限:2017-09-21至2027-09-21。
渝A3***3,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重庆两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588号,品牌型号:恒通客车牌CKZ6103N,车辆识别代号:LGC1FUFN1740*****,发动机号:N********6,使用性质:公交客运,车身颜色:黄色,检验有效期止:2019-09-30。
(二)事故车辆所属单位情况
渝A3***3号大型普通客车所属单位为重庆两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588号,法定代表人:郑先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74854488,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0000023号,经营范围:公共汽车客运(主城区)、普通货运、小型客车租赁经营。
(三)死者及摩托车情况
推行两轮摩托车(悬挂号牌为渝D7***8)的人:黄**,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万丰二村17号,现住址:重庆市江北区万丰,身份证号:5****************5,事发时站在最右侧车道内靠近路沿的两轮摩托车旁。
渝D7***8,普通二轮摩托车,品牌型号:珠峰牌ZF150T-3,车辆识别代号:LB7TKC300KC0*****,发动机号:C******5,车身颜色:黑色。事故现场悬挂渝D7***8号牌的两轮普通摩托车,品牌型号:NJ125T-8,车辆识别代号:LCS6BJT86J5A*****,发动机号:1*******6,车身颜色:黑色。
(四)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黄花园大桥(渝中往江北方向)桥面中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北往江北区方向,南往渝中区方向,道路为双向六车道,桥面中央有护栏隔离,沥青路面,干燥,视线良好。
(五)相关鉴定检验情况
1、重庆市嘉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嘉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19〕车检鉴X字第08040号:渝A3***3恒通客车牌CKZ6103N大型普通客车传动、行驶、转向、制动系统及刮水器性能应为有效;照明及信号灯系统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条照明、信号装置和其它电气设备的相关要求。
2、重庆市嘉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嘉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19〕车检鉴X字第08128号:悬挂渝D7***8号牌的NJ125T-8两轮普通摩托车传动、行驶、转向、制动系统及前照灯性能应为有效。未发现该车有导致本次事故机械方面的原因。重庆市嘉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2019〕车检鉴字第08127号:该无号牌两轮燃油机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两轮普通摩托车。证实了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部门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检材送检,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一款之规定。
3、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医所〔2019〕病理A鉴字第80号,鉴定意见:黄**系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但该报告未就其本身疾病及家属拒绝治疗与死亡原因做关联性分析。
4、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2019〕临鉴9字第14241号,鉴定意见:黄**符合在自身因素(吸毒、肝硬化、肾功能不全等)基础上,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及胸部损伤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黄**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及胸部损伤为死亡的主要因素,其自身因素与家属拒绝手术及抢救为死亡的次要因素。该报告表明黄**死亡系多因一果。
5、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渝法医所〔2019〕理化E鉴字第56号,检验结果:送检尿液样品中检出吗啡,未检出单乙酰吗啡、甲基苯丙胺、苯丙胺、可卡因、苯甲酰爱康宁及氯胺酮。
(六)其他情况说明
因该起事故当事人对死者死亡原因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对死者的死因重新进行鉴定,给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准确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带来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如期完成。事故调查组于2019年9月6日,向区政府报告延期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并经区政府同意延期至2019年12月3日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经过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8月3日16时48分左右,驾驶人吴**驾驶渝A3***3号大型普通客车,由渝中区往江北区方向行驶至重庆市渝中区黄花园大桥(渝中往江北方向)桥面中段时,该车头右前部与在最右侧车道内推行悬挂号牌为渝D7***8两轮摩托车的黄**以及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渝A3***3号大型普通客车受损、黄**倒地受伤,黄**经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08月4日8时40分左右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渝A3***3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吴**立即拨打了“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民警和“120”急救医生赶到后,立即组织将受伤的黄**送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过现场勘验、询问了解、笔录取证和相关鉴定检验,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其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为:
(一)事故原因分析
驾驶人吴**驾驶渝A3***3号大型普通客车,在经过事发路段时,对推行两轮摩托车的黄**观察不足、措施不当,导致车辆与其发生碰撞,造成该起死亡交通事故发生。现经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03120190000059号认定:驾驶人吴**在此事故中起了全部作用,推行两轮摩托车的人黄**无违法行为。
(二)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过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按照事故发生“四不放过”的原则,现就该事故责任情况作如下分析,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一)渝A3***3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吴**
吴**,作为重庆两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渝A3***3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驾驶车辆经过事发路段时,对推行两轮摩托车的黄**观察不足、措施不当,导致车辆与其发生碰撞,造成该起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区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重庆两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调查组经调查,暂未发现重庆两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关联性责任,认为该公司未达到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情况。
六、事故预防及整改防范措施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1、调查组经调查发现,重庆两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事故车辆经司法鉴定照明及信号灯系统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照明、信号装置和其它电气设备的相关要求,公司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等问题,但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性关联责任。建议区应急局函告两江新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督促重庆两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对车辆照明及信号灯系统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加强对驾驶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2、区交通局要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类似情况的安全监管,并举一反三,防范我区道路运输企业发生类似事故。同时,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形成道路安全监管的整体合力,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
渝中区黄花园大桥“8.3”
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