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lliang/202018_75123 | 信息分类名称: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渝中报 | 生成日期: | 2020-02-08 |
名 称: | 我区建筑工地开(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23日24时 | ||
主 题 词: |
2月6日,记者从区住房城市建委获悉,全区建筑工地将延期开(复)工,各建筑工地开(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23日24时。
各建筑工地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做到疫情防控“六到位”,即健康状况排查到位、防控责任落实到位、防控设备配置到位、防控管理措施到位、应急处置准备到位、疫情信息报送到位,并报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复)工。同时,各建筑工地必须严格实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出,加强现有人员管理,配置口罩等防护用品,定期对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对生活工作场所进行消毒。开(复)工前除现有人员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提前返回渝中,目前已返回的要严格落实14天的隔离观察并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各建筑工地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做好现场防控方案及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情况第一时间处置和上报。
区住房城市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参建单位要按照市、区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心”、划分“责任田”、织密“责任网”、落实“责任人”,严禁擅自开(复)工。对于落实不到位、擅自开(复)工的企业,将责令停工,并依法依规采取扣分、罚款、通报、纳入黑名单等方式严肃处理。